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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先灝:向「覆核王」梁國雄致敬

 

(四月二十一日凌晨12時半編按:作者發表感言,刊於文末。)

 

A Tribute to Legislator Leung Kwok Hung’s Contribution to the Common Law

 

今天立法會辯論解除社民連議員梁國雄職務的議案。猶幸天理尚在,議案不獲通過。不過此事容後再談。先講正題。

在香港讀法律的同學,每當接觸到行政法和憲法的本地案例,相信對Leung Kwok Hung v XXXXXXXX 的司法覆核案件不會陌生。我膽敢說,梁國雄應該是香港開埠以來申請司法覆核最多的人,絕對堪稱「覆核王」 (The King of Judicial Review) 。每當上課時教授提到 “…the Leung Kwok Hung case”,都總會引起不留心聽書的學生疑惑:究竟教授所指的 “the Leung Kwok Hung case”,是示威案?截聽案?還是其他自己根本未曾讀過的案例?

容我先介紹幾單對香港憲法/行政法影響深遠,且為海外普通法地區所引用(不計新加坡),以梁議員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案例:

1. 《公安條例》 司法覆核案 (梁國雄及其他人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(終審法院,2005年))

在此案中,梁議員挑戰《公安條例》中賦予警方權力以Ordre public(法文:意即公共秩序)為由禁止公眾集會違反《基本法》所保障的集會自由。終審法院以大比數裁定Ordre public一詞意義過於含糊,影響條例的確定性,易被濫用,故應刪除。判決書援引歐洲人權法庭案例,確認警方有責任協助示威順利進行,不容打壓。即使事前無申請批准,亦應顧全示威者之權利,以及按警方聲稱的「慣常做法」給予協助。

2. 截聽案 (梁國雄和古思堯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(終審法院,2006年))

梁議員在此案挑戰《電訊條例》第 3 3條中授權、容許取用或披露電子通訊的內容違憲,及《執法 (秘密監察程序)命令》 不符《基本法》第三十條所指的 「法 律程序」。終審法院判申請人上訴得直,確定特區政府在回歸後九年所採取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,皆違反《基本法》第30條,侵犯市民的私隱與通訊權利。案件促使政府重新制定合憲的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》,交由立法會通過。

3. 在囚人士司法覆核案(梁國雄 訴 律政司和選舉管理委員會 (原訟法院,2008年))

梁議員在此案聯同兩名在囚人士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指《立法會選舉條例》規定服刑人士不能登記為選民,違反《基本法》所保障的投票權。法院裁定申請人得直。案件迫使有關政府部門安排服刑人士投票。

以上案件,只是順手拈來。梁議員在2000年後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絕不止於此三宗。在香港,有為數不少的人覺得這樣做根本是在攪屎棍,博出位。但我想說,如果真的只是想攪屎棍,是不會有人戇鳩到以司法覆核為手段的。還要是如此之多的申訴。普通法地區對司法覆核的申請自有一套過濾程序 (leave and standing)。申請理據不足的 (lack of standing) ,早就給法官拒諸門外,膠到廢事派,更遑論審訊判決。何況一單司法覆核案動輒都要審上一年半載,所要花費的時間,心力,訟費…要是只是想攪屎棍,去旺角裸跑不就達到目的了嗎?

何況以上的案件,你敢說沒有一單是對社會有貢獻的嗎?要是沒有截聽案,香港人也許到現在還在傻hi hi的每天被不同的政府機關肆意非法監察通訊。香港是普通法地區,政府機關的違法、違憲行為,是一定要有人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,才能使政府受法律制裁的。通過申訴訟辯,法官對案件的判決,對法律的解釋,所引用的海外普通法地區(不少是民主國家)案例,亦會成為本地法律的一部份, 香港的法律以至整個普通法制度,才能得以發展,與時代掛勾。梁議員這些年來所提出的司法覆核,對普通法的發展,絕對應記一功。

至於梁議員衝擊遞補機制論壇被判入獄一案。我只想說,香港不單止簽了CEPA,還簽了ICCPR。對涉及行使人權的案件,其判案標準是理應與其他協約國(包括歐盟)接軌的。而從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,應該順手就可以拈來一宗與此案案情相近,但判刑卻遠較此案為輕的案例。我不知道你信不信,反正我信了。

最後,請容許我在這裡向「覆核王」梁國雄議員致以最崇高的敬意。此時此刻,也許有不少無知的香港人對你持有不少無知的偏見。但我堅信,歷史會證明一切。香港人總有一天會衷心感激你為他們所做過的事。而對於那些一方面覺得「梁國雄坐監抵死」,卻又可以對是日詹培忠議員的「演說」一笑置之的香港人,我只想說,這是香港的悲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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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請尊重核心價值 -- 向「覆核王」梁國雄致敬之後】

老實說,這篇文章,我真的沒有打算自己share出來。畢竟,這只是我臨考試前寫來當溫書加深記憶的狗噏,再加上一點個人感受。何況談的是專門的法律觀點,文中又有不少粗口,有媒體願意刊登,已叫我汗顏之至,更不要說share了。然而文章自今早凌晨三點出街至今,廿四小時不到,已在單一網站累積超過2200個facebook like,文章更由我完全不認識的讀者share到我認識的朋友之間,收到的迴響也不少,自己也有一點感受,因此也就在這裡一併交代好了。

我已有一段日子沒有撰寫和時事有關的文章。一來讀書考試找工已經很忙,最主要的原因,是自從新的一年開始以來,所經歷的,儘皆叫我看到香港人愚昧,無知,偽善,戇鳩,和笨柒的一面:由年初特首選舉開跑,到高官黑材料不斷爆出,梁振英當選,以至如今大熱的甚麼盛女作戰…每天打開報章電視,或上網所看到的言論,都叫我感到,在這樣的氛圍下,再熱衷分享知識,只會令自己顯得很傻,很天真。既然如此,倒不如專注做對自己前途真正有益的事算了。

但今天的事,對我來說實在是太意外:原來香港人之中,還有不少關心法治,支持一個不應受到如此制裁,真心為香港市民謀福祉的議員。對此,容我在此呼籲一句:請珍惜,請尊重如今大家所享有的核心價值。

另,就為其他傳媒撰寫評論專欄的邀請,恕我目前實在未能回覆。我正在準備大學考試,亦忙於見工找實習,一切只能容後再議。

(註1:有現正修讀通識科的中學生問我甚麼是ICCPR,而它和香港又有甚麼關係,我只能說,上google一search,自是一目了然。)

(註2:收到亦是讀法律的讀者的評語,關於文中所提到的lack of standing一詞。容我在這裡澄清解釋一下。當法庭因申訴理據不足而拒絕司法覆核申請,在法律上稱為refusal to grant leave。而lack of standing 是法庭拒絕司法覆核申請所考慮的重要因素,意指申請人對所要挑戰的政府機關行為,對申請人根本沒有足夠的利益(lack of sufficient interest)去驅使他申請覆核。舉例,如果梁振英上任後下令房署把唐唐的約道大宅拆掉來起公屋,你是沒有可能對此申請覆核的,因為你和唐唐非親非故,梁振英的決定對你的利益根本絲毫無損,你自己自己沒有理由為唐唐爭回公道了。當然,梁國雄是立法會議員,故相信法院在考慮他的覆核申請是會特別考慮這點。)

(註3:其實我只是一個很濕鳩的學生,如文中還有不足錯漏,請立即指正。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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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載自:http://www.vjmedia.com.hk/articles/2012/04/20/698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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